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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如取得土地價值有增加,應繳土地增值稅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劉英芮
  • 聯絡資訊:1999轉(外縣市02-27208889)2350

臺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土地增值稅事件之訴願決定,該案係臺北市某民眾與他人共有之土地經各共有人協議分割,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審認該民眾分割取得之土地價值增加,且就價值增加部分,未予其他價值減少之共有人補償,係無償移轉,乃核課該民眾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訴願會審議後,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臺北市訴願會審認,依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規定及財政部71年3月18日臺財稅第31861號函釋意旨,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如與原持分比例價值不等,其屬無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本件依該民眾陳述意見及相關協議內容所載,無明確證據足資認定分割後土地價值減少之其他共有人已獲補償。是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就該民眾取得土地價值增加部分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無違誤。法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共有物分割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