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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給予所屬勞工每7日中1日之例假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劉英芮
  • 聯絡資訊: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350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下稱勞動局)為落實勞動基準法中勞工權益等相關規範之執行,日前查得某業者未依規定給予所屬勞工每7日中1日之例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乃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並公布姓名。該業者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經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認為事證明確,作出維持勞動局處分之決定。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等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每7日中至少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如有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因此,法務局提醒業者應注意上開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以免違法受罰;另勞工亦應注意攸關自身權益之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