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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就買賣受託案件應在期限內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之實際資訊,以免受罰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謝亨如
  • 聯絡資訊: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4593

  日前臺北市有某位地政士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申報登錄,經北市府地政局查察發現其申報之房地交易總價與契約書不符,乃裁處該名地政士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鍰,並限期15日內重新申報登錄。該名地政士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予以駁回。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違反者,依同法第51條之1規定,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本案因違規事證明確,故駁回其訴願。
  法務局並提醒,地政士於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申報登錄,除應注意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30日內申報外,並應注意資訊之正確性;以達成促使不動產交易價格公開透明及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之目的,並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