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預約治療項目之費用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發稿單位:行政救濟第二科 本市某醫美診所經民眾向本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該診所有預收醫療費用,卻無預警倒閉等情事,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證屬實,裁處其負責醫師5萬元罰鍰。該負責醫師不服,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衛生局之裁處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據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行政院衛生署並多次重申,為避免醫療機構擅立名目向病人收取醫療費用,若有訂立預約治療項目收費即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並不得向民眾收取預約治療項目之費用。本件訴願案中之醫美診所以預收費用方式,進行之診療項目,即屬擅立名目向病人收取醫療費用,已違反醫療法規定。因此,法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自身權益,也提醒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預約治療項目之費用,以免被處罰。
聯絡人: 郭惠雯
聯絡電話:1999(02-27208889)轉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