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消費者保護法關於7日內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之規定,是否適用於所有買賣類型?

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7日之猶豫期間,亦即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倘非屬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得無條件的要求退貨,其所適用的範圍僅限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
而所謂的「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交易型態。且其與一般所謂的「郵寄買賣」不同之處在於,郵寄買賣是指消費者在締約前已檢視商品,締約後同意企業經營者郵寄商品與消費者;而「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多半於事前未檢視過實際商品,因此通常無法於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購買此一商品,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特別保障此種買賣型態。
而所謂的「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行為。而此種方式的買賣,消費者在訂立該等契約時,往往無法於事前獲得足夠的資訊與時間考慮選擇,故消費者保護法特別加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