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承租之房屋既經確認為應拆除之違建,該房屋即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承租人自得終止租約。 因承租房屋經確認為應拆除之違建,並非可歸責於承租人,故承租人終止租約時,自得請求出租人返還全部之押金;承租人如已給付該月份之租金,得請求出租人返還自其終止租約之日後,該月剩餘之日與全月全部日數比例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