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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侵害責任是不是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依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致人民受損害,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不問國家對此是不是有過失,而國家也不能主張對於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經善盡注意的義務而免除責任,也就是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這是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 (參考條文:本法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