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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品廣告應依規定標示警語,以免受罰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楊敏惠
  • 聯絡資訊: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3056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接獲檢舉發現,某公司於其所屬網站及臉書等網頁刊登酒品廣告,未明顯標示「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或雖有標示警語,惟未符合規定等情形,故命其於10日內改正網頁酒品廣告。該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作出訴願決定,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菸酒管理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1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標示警語時,應至少以版面10%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1/2;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本案該公司警語標示不符合規定,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依同法第51條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規定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應確實遵守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