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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要受罰!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連敏惠
  • 聯絡資訊: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350

  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查得某民眾未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卻將其車輛停放在公共停車場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規定,乃依同法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處該民眾新臺幣600元罰鍰。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主張因受傷行動不便,暫時停放。臺北巿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該罰鍰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乃駁回民眾之訴願。
  臺北巿政府法務局表示,為保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及第40之1第2項規定,未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車輛,不得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違反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本件該停車位上方掛有告示牌,明確標示係身心障礙者專用及違規占用之罰則,該民眾應可知悉該停車位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卻仍違規占用,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予以裁罰,並無違誤。
  臺北巿政府法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切勿圖一時之方便,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