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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不得擅立名目收取醫療費用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發稿單位:行政救濟第二科

聯絡人:王志仁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4593

 

  臺北市政府近日針對醫療機構以預約治療項目預收醫療費用,違反醫療法規定案件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該訴願決定指出,預約治療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預收醫療費用,違者將依醫療法規定處理。

 

  訴願決定認為,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又違反前揭規定得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第1項規定,處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又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曾有函釋,醫療機構不得擅立名目收費,而有關預約治療,屬擅立名目。故該醫療機構因有以預約治療為名目,預收醫療費用情事,即係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市政府衛生局依醫療法規定處罰鍰,即屬適法。

 

  市政府法務局呼籲醫療機構,勿以預約治療項目預收醫療費用,擅立收費項目收費,以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