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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訪視未實際居住本市者,將喪失本市育兒津貼受領資格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發稿單位:行政救濟第一科

聯絡人:王志仁編審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4593

 

  臺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註銷育兒津貼資格案件之訴願決定。該案係育有未滿2足歲兒童之民眾向本市區公所申請育兒津貼,經該區公所審查符合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規定核給後,嗣經該區公所查得該民眾與其配偶2人均已就業,不能再領取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乃依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辦法續審其等本市育兒津貼資格,經查認其等與該名兒童3人均未實際居住於本市,註銷其等育兒津貼資格。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

 

  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11月8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045957700號函釋意旨,臺北巿育兒津貼發給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本津貼者,應符合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年以上,所稱實際居住滿1年以上係採事實認定,查訪應配合申請人合理作息時間內抽查訪視且不宜事先通知。本件區公所於該民眾提起訴願後,除以電話與該民眾洽談瞭解其一般常規作息時間外,並4次派員訪視該民眾及其配偶、兒童戶籍地均未遇,且該民眾於育兒津貼申請表填寫其等與該名兒童3人均實際居住於新北巿,因而審認其等未實際居住本市,不符本市育兒津貼請領資格,原處分並無違誤,於是作成訴願駁回的決定。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民眾注意相關育兒津貼請領要件,以免喪失受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