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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從業人員之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1次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連敏惠
  • 聯絡資訊: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350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日前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查核,查得有食品業者未能提示其健康檢查報告,經限期改正後,屆期仍未改正,乃裁處該食品業者新臺幣6萬元罰鍰。其不服而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嗣經該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認為事證明確,故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復按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5條規定,食品業者之食品從業人員、設備器具、清潔消毒、廢棄物處理、油炸用食用油及管理衛生人員,應符合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之規定。該基準其中一項即規定,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1次。違者,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食品業者,其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特別是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