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無7歲以上之人伴同,飼主會被處罰鍰!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連敏惠
  • 聯絡資訊:1999轉2350

  日前因民眾於公共場所拾獲犬隻,經送醫後由動物醫院掃描晶片通知飼主領回,飼主無法領回,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將犬隻送交臺北市動物之家收容。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查認飼主使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無人伴同,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處罰飼主新臺幣3,000元罰鍰,並命其即刻改善。該名飼主不服,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決議,駁回其訴願。
 
  本案訴願人雖主張系爭犬隻疑似被他人帶走,並非其照顧不周致犬隻走失等語;惟查該犬隻因遊蕩在外無人伴同,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送交臺北市動物之家收容,訴願人主張犬隻被他人帶走,並未提出具體事證,是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及第31條等規定,處訴願人罰鍰3,000元,並命其即刻改善,並無不合,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乃維持上開處分。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為避免寵物造成公共安全之危害,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對於經常走失之寵物,飼主應有對策有效防止,如任由寵物遊蕩在外,將會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