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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以免被罰!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連敏惠
  • 聯絡資訊: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350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勤人員稽查時發現本市某診所將感染性廢棄物之血液透析迴流管、手術手套置於室溫下,及感染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冰箱內放置其他醫療用品,並未將感染性廢棄物貯存於冰箱等情形,乃拍照採證,並當場告發,嗣作成裁罰處分。該診所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訴願決定,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8條規定,生物醫療廢棄物中之感染性廢棄物,應與其他廢棄物分類貯存;以熱處理法或滅菌法處理者,貯存條件亦應符合規定;又貯存容器及塑膠袋,除應於最外層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重量、清除處理機構名稱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外,感染性廢棄物另應標示貯存溫度。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本案處該診所新臺幣6萬元罰鍰。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命接受環境講習2小時。該診所未依規定方法貯存、清理事業廢棄物,事證明確,依法自應受罰。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診所業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都應符合規定,以免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