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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咖業者應遵守未成年人進入網咖限制規定,以免受罰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發稿單位:行政救濟第二科

聯絡人: 郭惠雯

聯絡電話:1999(02-27208889)轉2353

 

  本市某網咖業者經市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臨檢,發現有1名未滿15歲之少年滯留其營業場所,乃移由臺北市商業處裁罰5萬元罰鍰。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商業處處分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依據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未滿15歲之人不得於夜間10時至翌日8時,次日為例假日時,為夜間11時至翌日8時進入或滯留於網咖營業場所;其他時段如無父、母、法定監護人陪同或有學校出具證明者亦同。網咖業者對消費者之年齡有質疑時,應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其進入。本件訴願案中之網咖業者雖主張其員工有執行檢查證件,惟該名少年實際未滿15歲,網咖業者顯然未確實核對其身分證明,未盡查證義務,是商業處認定該業者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並無違誤。因此,法務局特別提醒網咖業者,應確實檢查證件確認顧客年齡,當消費者有年齡疑義又未出示身分證明,或是否持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有所疑義時,業者應拒絕其進入營業場所,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