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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案件處理流程圖文字說明
壹、各機關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應先認定是否本府為賠償義務機關,並區分下列情形:
一、如確認本府非為賠償義務機關者,則將處理意見及檢核表函送法務局,提經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確認後,函復請求權人拒絕賠償,並附教示條款提醒請求權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如認屬本府無管轄權之案件,應另移送本府外其他應負責任之機關或私人。
二、如確認本府所屬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者,受理之機關須進一步確定其是否為本府賠償義務機關,並區分下列情形:
(一)如認定其非本府賠償義務機關者,應於3日內將請求書移送賠償義務機關辦理,如有爭議則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加強橫向聯繫及管轄權限爭議處理要點規定,確定主政收辦機關。
(二)如認定其為本府賠償義務機關者,即應受理。賠償義務機關得視情況需要,於事故現場辦理會勘或召開會議,邀集專家學者及法務局等人,共同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1、認為請求權人之請求程序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則將處理意見及檢核表函送法務局,提經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確認無賠償責任後,函復請求權人拒絕賠償,並附教示條款提醒請求權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2、認為請求權人之請求有理由,自認有賠償責任者,尚須認定是否為小額事件(請求金額或預估合理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
(1)小額事件:
請求金額在30萬元以下者,得逕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惟如請求金額或預估合理賠償金額逾30萬元且在50萬元以下者,經函請法務局同意後,始得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
(2)非小額事件:
賠償義務機關擬具意見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為無賠償責任者,該機關應函復請求權人拒絕賠償,並附教示條款提醒請求權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審議結果為有賠償責任者,即應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
3、認為請求權人之請求無理由(非屬程序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
賠償義務機關擬具意見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為無賠償責任者,該機關應函復請求權人拒絕賠償,並附教示條款提醒請求權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審議結果為有賠償責任者,即應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
貳、經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認定有賠償責任,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時,如協議成立者,即應給付賠償金,於給付後,並應檢討下列事項:
一、是否向應負責任之人行使求償權(公務員限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行使求償權)。
二、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三、提出相關改進措施。
參、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時,如協議不成立者,賠償義務機關應發給請求權人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並附教示條款提醒請求權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肆、請求權人如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勝訴確定者,即應給付賠償金,於給付後,並應檢討下列事項:
一、是否向應負責任之人行使求償權(公務員限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行使求償權)。
二、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三、提出相關改進措施。